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有计划地进行价格体制改革。其历程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年至1984年)。这一阶段价格改革的特点是调放结合,以调为主,即提高农副产品的价格,开放小商品的品种范围。经过这一阶段的价格改革,推进了我国价格结构的调整,使价格对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第二阶段(1985年至1988年)。这一阶段价格改革由调放结合、以调为主转为以放为主。即除粮食、食用植物油的合同定购部分及棉花、烤烟、糖料等少数几种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价格由国家制定外,绝大部分农产品价格放开,并放开了少数工业消费品价格。在这一阶段,由于宏观经济总量失衡,通货膨胀有所加剧,导致价格总水平上涨。
第三阶段(1989年至1991年)。价格改革进入以治理整顿为主的深化改革阶段。从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出发,在加强对价格总水平控制的同时,以遏制通货膨胀为中心,放宽了价格调整的部分,这一阶段我国已形成了以市场调节为主、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结构形式。
第四阶段(1992年以后)。价格改革进入以建立健全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管理体制新阶段。这一阶段不仅形成了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而且确定了直接管理和间接调控相结合的价格管理方式,还加强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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